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全称:香港书法研究院,英文名称是Hong Kong Calligraphy Institute(缩写为HKCI)。 第二条 本院宗旨是:发掘、弘扬中华民族书法艺术,推进海内外中华民族书法艺术创作和研究事业,促进书法艺术交流,为振兴和繁荣中华民族书法艺术贡献力量。 第三条 本院严格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、学术和社会活动,诚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 第四条 本院设在香港。本院中国内地机构设在北京海淀区上庄镇翠湖北路1号(笔耕堂)。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院实行会员制。本院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在世界范围内,各国、各地区、各领域有关书法的社会组织,凡赞成本院章程,并具备相应条件,可提出申请,报本院理事会审批,履行手续后,即可成为本院团体会员。 第六条 凡海内外华人,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,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,符合入会条件,赞成本院章程者,由本人提出申请,由一名本院院长、副院长或两名会员介绍,报本院批准并履行手续后,可成为本院个人会员。 第七条 本院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,经理事会批准后,由秘书处组织实施。 第九条 本院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对本院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、批评和监督的权利,有退出本院的自由。本院会员有遵守本院章程,执行本院决议,为本院建设做出贡献的责任。 第八条 本院会员因违犯法律、法规及本院章程,视情节轻重,经一定程序后,由本院理事会讨论决定,可给予通报批评、暂停会籍、取消会籍的处理。 第三章 任 务 第九条 本院以团结书法家和书法爱好者推进书法事业为己任。本院对会员有联络、协调、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。 第十条 努力提高本院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、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。 第十一条 提倡艺术形式、风格、流派的多样化;组织培训、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书法展览或比赛、节庆以及其他评奖活动;策划及组织、运作有关书法艺术的论坛和基地建设。 第十二条 积极推动书法创作、开展书法理论研究,组织学术交流,加强编辑出版,推动书法教育,培养书法人才。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,积极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,加强基本建设,努力增强本院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,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。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院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 第十五条 加强与香港、澳门特别行政区书法团体和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;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、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,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不懈努力。 第十六条 致力于海内外书法交流,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、书法家的联系,为繁荣书法事业、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,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。 第四章 理事 第十七条 本院设理事若干名。除本院发起人之外,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 (一) 系本院发起人推荐; (二) 拥护本院章程; (三) 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并在所在领域拥有相当的影响力。 第十八条 理事、院士、研究员、副研究员人选,经理事会通过确认。为本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会员可以晋升为理事;院士自然享受理事待遇;研究员、副研究员,经本院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晋升为理事。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 选举理事、院士、院长; (二) 根据本院宗旨和业务范围参加有关活动; (三) 对本院工作进行审议。 第二十条 理事、院士应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 遵守本院章程,执行理事会决议; (二) 维护本院合法权益; (三) 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院理事(院士)组成理事会。理事会是本院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。理事会职权是: (一) 执行本章程,按本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及工作; (二) 通过、选举和罢免理事(院士)、院长、副院长和秘书长; (三)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; (四) 审核资产管理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; (五) 决定本院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。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,可委托其他理事代其行使表决权。 第二十三条 特别事项需要理事会决定而又不宜或难以召开理事会会议时,可采取理事书面表决办法,根据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与理事会会议决议同效。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 第二十五条 本院设院长一名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 (二) 检查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; (三) 提名秘书长人选; (四)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 第二十六条 本院设理事会副院长单数5-9人。副院长由院长提名,经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。 第二十七条 本院秘书长由院长提名,在理事会会议上通过出任;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,经院长批准出任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 全面主持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 (二)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 (三) 处理院长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务。 第二十八条 本院可对为书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,分别委以名誉院长、顾问等届内或终身职务。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九条 本院经费来源为会员会费;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及提供服务所获收入;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七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制定,其修改也须经理事会通过。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院完成宗旨解散、因分立或合并需要注销、其他原因终止活动,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。 第三十二条 本院终止前,须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。 第三十三条 本院经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三十四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按发起人投资股比分配。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。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香港书法研究院。 二〇一九年十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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